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五河县兴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上海思锐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荆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该款应直接汇至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康桥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44,015.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6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9,680元、误工费38,680元、残疾赔偿金789,19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7,550元,合计1,151,080.30元,扣除上述第一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款1,041,080.30元的40%即416,432.12元,该款应直接汇至原告***名下上述银行账户; 三、被告上海思锐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余款1,041,080.30元的60%即624,648.18元、律师费10,000元的60%即6,000元,合计630,648.18元,与其先行垫付的50,000元、被告***垫付的30,000元相折抵,被告上海思锐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50,648.18元,该款应直接汇至原告***名下上述银行账户; 四、被告***、上海荆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思锐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应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元的40%即4,000元,与其先行垫付的72,000元及尚欠原告垫付的诉讼费1,809.40元相折抵,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66,190.60元,该款原告应直接汇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黄石分行新街口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22元,减半收取7,911元,由原告***负担1,381元,由被告上海思锐运输有限公司、***、上海荆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918元,被告***、五河县兴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612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