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翼城检修站 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 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 翼城县恒谊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翼城检修站、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翼城县恒谊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21343元;并以所欠货款32134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翼城县恒谊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20元,由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翼城检修站、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