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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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赔付原告***的各项损失407947.03元(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 (2020)原告***退还被告***所垫付的16200元; (2020)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