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博罗县恒安塑胶包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叁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博罗县恒安塑胶包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州市叁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1679.21元及利息(以51679.2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博罗县恒安塑胶包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本诉546元、反诉158.13元,共计704.13元由被告博罗县恒安塑胶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