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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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陕西邦田化工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略阳县双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4701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保险赔偿金20926.94元,合计67942.94元,扣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57942.94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3304.88元、护理费7560元、交通费463元、住宿费216元,共计21543.88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720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原告***负担165元,被告***负担3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