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卫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卫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作款9421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4211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7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645元,由被告嘉兴卫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