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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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396.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计10660.98元,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对***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计1241元,由***负担,***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