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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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11051号 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江市金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金观。 被告:苏州全赢电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燕。 被告:吴江市新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建钢。 被告:吴江市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濮峥。 被告:吴江市如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施应珠。 被告:吴江多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 被告: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华为。 被告:苏州捷鹰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国清。 被告:吴江双电程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六奇。 被告:吴江好奇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雪其。 被告: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忠林。 被告: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柳为忠。 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金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全赢电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新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如意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多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捷鹰电器有限公司、吴江双电程控有限公司、吴江好奇电器有限公司、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程鹏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丽丽 书记员陈洁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