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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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庙渠煤矿 浙江中秦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普安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蓝丰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抗53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姬海军,董事长。 申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庙渠煤矿,住***。 法定代表人:贺平,负责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蓝丰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民华,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浙江普安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兆平,总经理。 一审被告:浙江中秦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丽华,经理。 申诉人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庙渠煤矿因与被申诉人浙江蓝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浙江普安能源有限公司、浙江中秦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行)监(2020)33000000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倪代化 审判员张静静 审判员沈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来益芸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