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抽逃出资120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9000万元从2012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2000万元从2012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1000万元从2012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12000万元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4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