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浙江祥达运输有限公司
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2民初1841号

原告:浙江祥达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良,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细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锦鸿营销

服务部,住***。

负责人:聂志勇。

原告浙江祥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市通达汽车

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锦鸿

2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

本案按浙江祥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勇军

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徐静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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