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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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贷款本金49,999.98元、利息58,479.91元,本息合计108,479.89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59,727.92元,本息合计109,727.92元。以上利息均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16日以后利息以各自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