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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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421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119696.73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1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6元(原告***预交260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03元,由被告***负担1700元,由原告***负担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