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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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市朴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第一、四、六项(即一、确认***与***及武汉市朴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于2019年1月3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于2019年9月9日解除;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758号万科汉口传奇唐樾A8栋2207室房屋;六、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定金及购房款共计120万元; 四、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20元,由***负担4120元,***、***、***负担12800元[此款***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反诉费6100元,反诉保全费4720元,共计10820元,由***、***、***负担5100元,***负担5720元[此款***、***、***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