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市朴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第一、四、六项(即一、确认***与***及武汉市朴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于2019年1月3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于2019年9月9日解除;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758号万科汉口传奇唐樾A8栋2207室房屋;六、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定金及购房款共计120万元;

四、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20元,由***负担4120元,***、***、***负担12800元[此款***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反诉费6100元,反诉保全费4720元,共计10820元,由***、***、***负担5100元,***负担5720元[此款***、***、***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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