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 彭州市兴华金穗出租车有限公司 彭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9047.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39.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174元,被告***负担289元(案件受理费由***预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从支付给***的款项中扣除289元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