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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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上善绿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金堂大同医院(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1民初5321号 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上善绿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伟。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青白江太平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堂大同医院(普通合伙),住***。 法定代理人:***。 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上善绿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青白江太平医院、金堂大同医院(普通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诗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婵娟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