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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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地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924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刘海,广西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地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兴业县。 法定代表人:石少金,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60户与被执行人广西地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六十件系列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815号等60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地大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合同违约金及向权属登记机关提供产权登记资料的义务。 在执行中,经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兴业县的房产10宗,拍得价款为10897460元,在扣除优先抵押权9081700元后,本院将余款1880352.78用于强制执行了以下义务:1、强制执行了六十件系列案合同违约金1022243.6元;2、为完成不动产权证的办理义务,缴纳契税支出税费169391.39元;3、缴纳六十件系列案诉讼费27050元,评估费39000元及执行费9504元;4、支付六十件系列案迟延履行金129876元。经本院以上强制执行的措施,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合同违约金及向权属登记机关提供产权登记资料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方向本院主张申请执行人***等60户的房产均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六十件系列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法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815号等60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81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梁其东 审判员 杨永莉 审判员 陈永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符婷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