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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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木格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9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被告已付的24000元从中扣减)。 本案受理费31897元,由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1897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