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湘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中之阳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6285.3元给上诉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857元,由上诉人广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85.6元,由上诉人***负担171.4元,评估费3800元,由上诉人广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元,由上诉人广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