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湘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中之阳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6285.3元给上诉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857元,由上诉人广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85.6元,由上诉人***负担171.4元,评估费3800元,由上诉人广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元,由上诉人广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10-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