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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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178.2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91178.2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以代偿款81178.2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4日止;以代偿款51178.2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539.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