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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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 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平阳县盛发纸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295万元范围内,对平阳县盛发纸塑有限公司所欠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的债务102806.01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1元(缓交),减半收取120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