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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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扣除已经支付的115.45元,向原告支付借款使用期内的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被告全部履行偿还义务时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2‰加上浮40%,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10元,减半收取1388.5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