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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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鸿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成旺化工有限公司 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并给付剩余利息115733.3元,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999999999‰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唐山鸿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成旺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唐山鸿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成旺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山鸿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成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