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内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鄂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刘元缙工程款633086.36元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1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896元,由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