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内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鄂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刘元缙工程款633086.36元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1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896元,由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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