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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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鑫荣科棉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型号为FA151除微尘机1台,型号为JWF1204A清梳联1套,型号为BFU150卧式液压打包机、型号为7.1C-7.5W接力风机1套,卧式液压打包机1台,型号为R923转杯纺纱机2台、型号为ZF1056异性纤维分检机1台,型号为D401高速并条机3台,型号为BFU017-7筒多筒式除尘机组1套,型号为BFU017-6A筒多筒式除尘机组1套,型号为瑞士R923转杯纺纱机5台,型号为FA221D清梳联2套,型号为RSB-D401并条机2台,卧式打包机异性纤维分检机2套,多筒式除尘机组5套,型号为RSB-D45并条机3台返还给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贵州鑫荣科棉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