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鱼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豆华天宝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24民初349号

原告:沈阳鱼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曲云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德,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豆华天宝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辽宁豆华天宝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辽宁豆华天宝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

原告沈阳鱼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豆华天宝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沈阳鱼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沈阳鱼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周铮

人民陪审员陈丹

人民陪审员赵敬贤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艺诺

书记员冯丹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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