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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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22567号 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该公司员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9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可达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星辰 书记员保玉方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