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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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99760.4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07元,由原告负担19310元(已交纳),由被告三源电力公司负担15597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造价评估鉴定费143588元,由原告负担71794元(已支付),由被告三源电力公司支付71794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公章鉴定费144180元(含31998、31999、92001、32002、32003、32004六个案件),由原告负担72090元(三源电力公司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源电力公司);由被告三源电力公司自行负担72090元(已支付)。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