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
北京盛夏星空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剧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南京大道行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东阳横店林心如影视文化工作室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15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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