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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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止至2020年7月3日的贷款本金570533.49元、利息17697.89元、复利358.7元,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复利计算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镇××道××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6元,减半收取计4843元,保全费3436元,共计827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