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包头新希望煤业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瑞德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大明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包头新希望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开发区瑞德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999999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被告包头新希望煤业有限公司负担70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包头新希望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