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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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天元君隆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二、被告厦门天元君隆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2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厦门天元君隆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厦门天元君隆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