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宣汉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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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370167.1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120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80150.44元,由被告***赔偿***162606.68元,由被告***赔偿***7407.41元。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李兰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7.00元,由被告***负担4983.55元,被告***负担268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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