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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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恒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望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以68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4.75%,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9日;罚息:以68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7.125%,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以320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4.75%,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9日;罚息:以320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7.125%,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7500万元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若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三、四项义务,则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一、三、四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苏州市恒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东侧益和路北侧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吴国用(2014)第4002294号,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在6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若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义务,则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书确定的第二、三、四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苏州市恒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东侧益和路北侧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吴国用(2015)第4007269号,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5)第02847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在3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8)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20元,由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恒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