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祥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祥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32741.94元; 二、被告重庆市祥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租赁费232741.9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赁费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重庆市祥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