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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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市朴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李悉与被告(反诉原告)郭念及被告武汉市朴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于2019年1月3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于2019年9月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郭念、罗超、陈笠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李悉返还定金及购房款共计120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郭念、罗超、陈笠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李悉支付违约金,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原告(反诉被告)李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758号万科汉口传奇唐樾A8栋2207室房屋;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悉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郭念、罗超、陈笠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悉负担4120元,被告(反诉原告)郭念、罗超、陈笠及被告***负担12800元[此款原告(反诉被告)李悉已垫付,被告(反诉原告)郭念、罗超、陈笠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李悉];反诉费6100元,反诉保全费4720元,共计108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郭念、罗超、陈笠负担5100元,原告(反诉被告)李悉负担5720元[此款被告(反诉原告)郭念、罗超、陈笠已垫付,原告(反诉被告)李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郭念、罗超、陈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