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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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1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77876.54元(122000元+155876.54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587.65元。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直接汇入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息县支行,账号:62×××86)。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原告已缴纳,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