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营业部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青齿齿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2477552,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31日,票面金额为298278.6元,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青齿齿轮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青岛青齿齿轮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青齿齿轮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