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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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担保费9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7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58元;由被告***、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6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