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杰威锌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执行人***在(2017)冀0925执77号执行案件中以物抵债财产,即三处厂房(连体厂房建筑面积12204.48平方米、西边厂房建筑面积615.6平方米、中间厂房建筑面积2892平方米),查封期间由申请执行人沧州杰威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良负责保管。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由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