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蓝海科技农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蓝海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40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7月5日止的利息为2064.02元、罚息为20925.52元,自2019年7月5日起的利息及罚息继续按照《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二、被告广东蓝海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律师费22700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6695.34元,减半收取3347.67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共5617.67元,由被告广东蓝海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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