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宝来印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安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恒安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沧州宝来印务有限公司货款693554.47元。 以上待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368元,由被告天津市恒安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