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浮市启明石材有限公司
云浮市云城区发明石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0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东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3月16日起计付至款项返还之日止)给原告***。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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