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佳米辉工艺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波佳米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加工费158399.20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1118.72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2.50元,由被告宁波佳米辉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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