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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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慧融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汇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垫的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9772.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汇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本金1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全部代垫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汇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