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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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琅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恒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市宏伟区新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阳致公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恒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县新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沈阳恒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瑞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乙方返款周期补充协议》、《连带责任保证合同》、《5000万元的抵房协议》、2014年6月18日《抵顶协议》、2015年4月22日《抵顶协议》、以及《项目合作合同》项下的全部协议; 二、沈阳恒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瑞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履行《项目合作合同》及其项下协议所抵顶房产(房源表详见附件《抵账房源表》,抵顶金额21,183,950元),如不能返还,应支付对应房产的价款(房产价格以附件《抵账房源表》记载数额确定); 三、沈阳恒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瑞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入三家项目公司的资金共计246,439,888.6元; 四、沈阳恒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瑞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46,439,888.6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1)第三人辽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款给付在155538784.67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2)第三人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款给付在87301103.9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第三人辽阳明达意航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款给付在36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六、驳回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7423元(沈阳瑞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缴纳),反诉费801224元(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均由原告沈阳恒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沈阳瑞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