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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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仓市至仁药房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衡水麦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赔付原告***60929.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分行,账号:62×××6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计393元(取整后的金额),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27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负担金额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