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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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环球国际旅行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珠海经济特区环球国际旅行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54500元; 二、珠海经济特区环球国际旅行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以下内容向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1.1998年8月10日至1999年2月10日,以本金人民币16054500元、月利率6.3525‰计算利息;2.1999年2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人民币16054500元、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 三、澳门环球旅游有限公司对前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002.65元,由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1257.29元,珠海经济特区环球国际旅行社、澳门环球旅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074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环球国际旅行社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澳门环球旅游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