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弘嘉友电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弘嘉友电机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60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34602.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5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从2015年12月23日起计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如果深圳市弘嘉友电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29元,由被告深圳市弘嘉友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