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归还欠款23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7年5月20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7元,由被告***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